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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福建嘉豪化工有限公司、泉州京山金属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嘉豪化工有限公司,泉州京山金属展示道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6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嘉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法定代表人:黄全兴被执行人:泉州京山金属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陶坤林申请执行人福建嘉豪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京山金属展示道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16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嘉豪化工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泉州京山金属展示道具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欠款507925元,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泉州京山金属展示道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泉州京山金属展示道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黄美榕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明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