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革君、王淑清与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第三人洮南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才签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革君,王淑清,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洮南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201号原告:刘革君,男,汉族,1957年生,住址:洮南市原告:王淑清,女,1959年生,汉族,现住同上被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侯文敏,系该局局长第三人:洮南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忠伟,系公司经理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刘革君、王淑清诉被告洮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第三人洮南市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才签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折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徐俊生审判员 孙守杰审判员 崔鸿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贺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