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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230、2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乔景臣与深圳市晟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景臣,深圳市晟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230、2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乔景臣,男,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沁阳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晟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开屏村翻身路614-1号,组织机构代码08076915-0。法定代表人陈相掌。申请执行人乔景臣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晟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4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景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61587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人民币1816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询,通过对银行、房产、车管、证券等部门的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浩        文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方思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