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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5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韩同斌与许堂乡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同斌,阜南县许堂乡刘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5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同斌。被执行人:阜南县许堂乡刘岗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刘传起,系该村主任。韩同斌申请执行阜南县许堂乡刘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3403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本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634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希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