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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行赔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周洪斌与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土地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斌,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市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行赔终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洪斌,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丁法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北人民大街3366号。法定代表人郭中凡,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长春市北人民大街3366号。法定代表人XX美,局长。委托代理人任舒蔚。委托代理人张思锐,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洪斌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宽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上诉人长春市宽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土地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3行赔初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3行赔初6号行政赔偿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韩会志代理审判员  厉 丽代理审判员  亓晓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魏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