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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幼农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幼农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589号罪犯陈幼农,男,1946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任福建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兼福州卓丽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福建省人造花业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董事长,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幼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20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幼农赃款人民币635477元、港币100000元。被告人陈幼农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4日以(2011)闽刑终字第42号刑事判决,维持本院(2010)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撤销本院(2010)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幼农赃款人民币1273477元、港币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8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761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陈幼农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3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柯昭潘、代理检察员黄霖德,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张仁慈、黄建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幼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幼农系老年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2月至2015年6月累积考核分510分,减刑间隔期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累积考核分1900分,合计累积考核分2410分,兑现表扬4次。本次申请减刑前已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614000元,本次申请减刑履行财产刑判项人民币52039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奖励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人许某、刘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幼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幼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王  建  芬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