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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陆平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平,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1714号原告:陆平,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舟娜,舟山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周雪峰。原告陆平与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陆平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正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陆平的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平撤回对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陆平负担。审 判 员 缪忠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左雯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