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执10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蚌埠市恒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经典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恒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安徽经典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21执10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恒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秦集镇合徐高速公路仁和集收费站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5876596P(1-1)。法定代表人:刘义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经典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7281715XT(1-3)。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蚌埠市恒通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经典景观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皖0321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执10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许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