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袁爱军与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爱军,锦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保300号申请人:袁爱军,男,汉族,1970年12月10日生,住泰州市姜堰区。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12307Y。住址:泰州市姜堰区开发区通扬西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李焕军,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爱军诉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1435.38元的财产,申请人袁爱军已向本院提供了人民币18572元的现金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爱军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1435.38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377元(申请人袁爱军已预交),由被申请人锦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