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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殷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倪壮与被执行人杨现杰、王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壮,杨现杰,王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殷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倪壮,男,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理人李红丽,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被执行人杨现杰,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王俊霞,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倪壮与被执行人杨现杰、王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倪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现杰、王俊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现杰、王俊霞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段阳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