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邵某与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云南某某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云南某某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767号原告:邵某,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松花江路。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被告:云南某某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法定代理人:吴某,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上海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云南某某集团丽江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刘中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