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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保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藏010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保华,男,出生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捕前住拉萨市城关区金珠西路高争水泥厂A区*栋***室。曾因犯抢劫、强奸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4日被抓获羁押,并于当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普次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保华秘密进入拉萨市城关区罗布林卡路”如家酒店”后面被害人张某2居住的出租屋内,并从房内的电饭煲里盗取现金人民币13041元,现追回全部被盗赃款并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保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赃款已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另查明,被告人李保华曾因犯抢劫、强奸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另被告人李保华于2017年2月4日在西藏自治区山南市贡嘎县”鑫川宾馆”315房间内被抓获归案;被害人张某2于2017年2月5日自愿出具刑事谅解书并请求对被告人李保华从轻处罚;被盗库房属于被害人张某2相对隔离并用于日常生活的场所。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保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人张某22的证言、现场指认照片及被盗赃款指认照、提取物证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拉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2008)城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2014)城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2015)城刑一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华以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量刑时考虑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保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李保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盗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李保华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款准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保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格桑玉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