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邢凡亮与刘如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凡亮,刘如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022号原告:邢凡亮,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凤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裕国,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如新,男,汉族,45岁左右,住安徽省凤阳县(凤阳县府城镇东华路附近)。原告邢凡亮诉被告刘如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邢凡亮于2017年6月5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邢凡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凡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邢凡亮负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