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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鹤山市万家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与麦建良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万家置业代理有限公司,麦建良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236号原告:鹤山市万家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新华路92号。法定代表人:胡伟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坤,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麦建良,男,汉族,1981年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台山市.原告鹤山市万家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麦建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鹤山市万家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万家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鹤山市万家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荣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吕美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