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广伟与娄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伟,娄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814号原告刘广伟,男,1979年1月7日生,满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娄亮,男,31岁,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伟诉被告娄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亚桐—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