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广伟与娄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伟,娄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814号原告刘广伟,男,1979年1月7日生,满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娄亮,男,31岁,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伟诉被告娄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亚桐—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