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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执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陶君启与被执行人许丛路、李井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君启,许丛路,李井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425号申请执行人:陶君启,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许丛路,男,196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李井才,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陶君启与被执行人许丛路、李井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陶君启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书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