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乡企城支行与郭斌、赵红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乡企城支行,郭斌,赵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4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乡企城支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复康路1号邮政大楼。负责人:李波委托代理人:徐东,男。被执行人郭斌,男。被执行人赵红霞,女。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乡企城支行与郭斌、赵红霞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榆证执字第78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郭斌、赵红霞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乡企城支行履行如下义务:一、向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乡企城支行偿还截止2017年3月28日本息合计937281.16元,并支付从2017年3月29日至本案执行完毕止以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乡企城支行对被执行人郭斌、赵红霞位于榆林市四方台中巷3号-1号房屋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的申请执行费11770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郭斌、赵红霞至今未清偿债务。【本案执行款合计:861799.98元(截止2017年6月5日本息合计850029.98元、申请执行费1177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斌、赵红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郭斌、赵红霞在银行的存款861799.98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忠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尤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