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绍红与王少红、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绍红,王少红,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张文海,安阳市万丰物流有限公司,程永志,平顶山市诺亚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654号原告:杨绍红,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湖北长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少红,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洪河屯乡安姚公路清正村路段。负责人王合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文海,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安阳市万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太行路南段洪河桥北路西。法定代表人姜希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永志,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平顶山市诺亚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卫东区东高皇乡黄台徐村东头。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河区诚朴路南段路东(彩虹桥南200米)。负责人石卫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绍红诉被告王少红、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张文海、安阳市万丰物流有限公司、程永志、平顶山诺亚舟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绍红提供被告王少红、张文海、程永志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绍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皮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