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三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三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金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财保25号申请人:安徽省三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钦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小豆,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安徽金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陈升斌。申请人安徽省三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铜陵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并提供担保。铜陵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5日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押、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安徽金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0000331817910300000018的银行存款80万元,查封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三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