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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5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岛庆祥装订器材有限公司与郑州星楠纸制品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庆祥装订器材有限公司,郑州星楠纸制品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5582号原告青岛庆祥装订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岭。委托代理人张建祥。委托代理人刘宁。被告郑州星楠纸制品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振中。原告青岛庆祥装订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郑州星楠纸制品印刷有限公司(以下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建祥、刘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青岛庆祥装订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称“庆祥公司”)给星楠公司供应双线圈、骑马钉铁丝等物品,庆祥公司作为供应方均依照星楠公司要求完成供应,但星楠公司仍欠庆祥公司(双线圈、骑马钉铁丝等)货款,共计人民币517745.29元。庆祥公司多次与星楠公司联系催款,星楠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拖欠。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也给庆祥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诉请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517745.29元;2、被告承担自2016年7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至实际付款日支付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1月26日金额为15532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如下:往来对账单;2、增值税发票。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向被告供货,2016年7月26日,双方经核算后签订对账单一份,载明:1、2016年5月付款:52443.00加4万,2015年度欠款金额合计剩余167929.00元;2、2016年5月30日付款10万元整,2015年度欠款金额合计剩余67929.00元;3、2016年3月23日发票金额24738.15元(2015年12月份对账单);4、2016年4月28日发票金额73756.00元(2016年1月对账单);5、2016年2月份对账单金额33092.00元,2016年3月份对账单金额50489元,2016年4月份对账单金额28422.80元,2016年5月份对账单金额105652.5元,已开票欠款合计金额383683.45元;6、未开票欠款金额:2016年6月份对账金额97851.00元,7月份对账金额33810.00元,截止2016年7月26日贵司合计欠款515344.45元,根据付款协议月结60天付款,其中超期账款383683.45元。原告在庭审中陈述,2016年7月26日之后原告又向被告公司供过货,2016年8、9、10月份货款分别为11030元、2477.52元、8893.32元,共计22400.84元。2016年7月26日后被告公司还款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货物后,被告应当支付货款。根据双方于2016年7月26日签订的对账单,可以认定截止该日,被告共欠原告515344.45元未支付。原告陈述2016年7月26日后,其又向被告供货并提交了对账单,但仅有2016年8月份的对账单有被告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本院对于该11030元货款予以认定。其余部分不予认定。以上货款总额扣除原告认可被告已经支付的2万元,剩余部分506374.45元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州星楠纸制品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庆祥公司货款506374.45元及利息(利息以506374.4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26日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3元,由被告郑州星楠纸制品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许朝军代理审判员  杨巧云人民陪审员  史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盛梦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