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杜义新与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义新,张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318号申请执行人:杜义新,女,1986年12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执行人:张海波,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执行杜义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0525元。经本院多次执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拘留措施时未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