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杨允志与遵义市大林弯采矿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43号申请执行人杨允志,男,1974年7月20日生,汉族,余庆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新浦新区。委托的代理人王维才,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遵义市大林弯采矿厂,住所地遵义市礼仪镇平庄村红光组,组织机构代码67071802-X。执行事务合伙人马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杨允志申请遵义市大林弯采矿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4026元及违约损失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承担受理费2380元,执行费用146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无扣划必要,有2009年购买的贵CQXX**号北京牌轿车一辆、2011年购买的贵CKXX**号五菱牌车一辆,上述二辆车购买时间长,价值不大,且不知在何处,故本院未对车辆予以查封,有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无被执行人联系方式亦不知其下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杨允志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方平审判员 梁仕刚审判员 卢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应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