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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91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文栋、张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文栋,张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91民初800号原告: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明,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媛媛,内蒙古昂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栋,男,汉族,。被告:张驰,女,汉族,。原告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栋、张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计3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信得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白春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亢 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