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23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张学江与诺德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江,诺德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8民初23029号申请人:张学江,男,1950年11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诺德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1层1209。法定代表人:齐党伟。张学江诉诺德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学江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诺德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张学江提供了现金作为担保,其女张皎俊亦为其申请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学江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诺德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诺德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诺德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凤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