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鑫与李卫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鑫,李卫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742号原告:赵鑫,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李卫涛,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赵鑫与被告李卫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赵鑫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鑫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赵鑫负担。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武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