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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鑫与李卫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鑫,李卫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742号原告:赵鑫,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李卫涛,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赵鑫与被告李卫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赵鑫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鑫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赵鑫负担。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武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