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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民初7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启印与陈启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印,陈启款,陈先枫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7781号原告:陈启印,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代理人:詹海霞,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启款,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第三人:陈先枫,男,1993年3月24日出身,汉族,住平阳县。委托代理人:黄宗耀,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启印与被告陈启款及第三人陈先枫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陈启印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启印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启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陈启印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振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温咪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