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孝英与被告牟运会、骆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英,牟运会,骆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430号之一原告:李孝英,女,汉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牟运会,女,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骆国富,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李孝英与被告牟运会、骆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李孝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孝英撤诉处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利君审判员 张正君审判员 黄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睿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