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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孝英与被告牟运会、骆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英,牟运会,骆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430号之一原告:李孝英,女,汉族,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牟运会,女,汉族,1971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骆国富,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李孝英与被告牟运会、骆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李孝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孝英撤诉处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利君审判员  张正君审判员  黄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睿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