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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84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立涛申请执行卢氏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涛,卢氏县节约用水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84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立涛,男,1978年2月20日生。被执行人卢氏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毅,主任。本院受理陈立涛申请执行卢氏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借款一案,卢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224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卢氏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县支行16183101040014339账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朱金鹏代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郝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