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安家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胜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家和商贸有限公司,郝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延安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丽融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刘卫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郝胜林,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下童沟村村民,现住宝塔区龙昌园。延安家和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郝胜林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6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郝胜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胜林向申请执行人延安家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承包费(承包费按210000元∕年计算,承包费支付期限为2015年3月22日至被告实际搬离之日止)及设施、设备费(设施、设备费按10000元∕年计算,支付期限为2015年3月22日至被告实际搬离之日止)、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被告拖欠的承包费作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利息支付期限为2015年3月22日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72元,执行费5469元,但被执行人郝胜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郝胜林有房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郝胜林在房产部门的相关手续。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春 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李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党 秀 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