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刑终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董逸峰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逸峰
案由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刑终232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逸峰,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住射阳县。曾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6年1月23日、2016年1月26日、2016年9月30日、2016年10月1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6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止)。现因涉嫌犯欺骗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释放;经射阳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1月23日由射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逸峰犯欺骗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苏09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董逸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董逸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逸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董逸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逸峰撤回上诉。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何申华审判员 孙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