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艳芳、张润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艳芳,张润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3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艳芳,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润清,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上诉人赵艳芳因与被上诉人张润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赵艳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重新作出裁定并由张润清承担上诉费。理由是,赵艳芳作为债权人属于接受货币的一方,宣化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合法律关系中,出借人负有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义务,借款人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表现形式都是给付货币。故当出借人要求偿还借款时,出借人住所地可以认为是合同履行地,据此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应当立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宣化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5民初93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832元,退回上诉人赵艳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 兵审 判 员 梁金前代理审判员 牛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梁秀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