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1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向运丽重庆大喜树文化传播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新星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运丽,重庆大喜树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新星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075号之一原告:向运丽,女,汉族,1978年1月2日生,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大喜树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大石还房16幢11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891465588。法定代表人:陈荣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军,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新星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780号附2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20495858E。法定代表人:张柳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会,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向运丽、重庆大喜树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新星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运丽、重庆大喜树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运丽、重庆大喜树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97元,减半收取7499元,由向运丽、重庆大喜树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冉 建人民陪审员 熊得詠人民陪审员 周敦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任英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