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苏万松与被告丁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万松,丁天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2566号原告:苏万松,男,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锋,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天龙,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原告苏万松与被告丁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万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天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万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丁天龙立即偿还借款肆拾万元整,支付从2016年3月1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的借款利息(截止至2017年3月30日计104000元)。事实与理由:丁天龙于2015年10月30日向其借款4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2%。丁天龙付息至2016年2月。苏万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借条一份。丁天龙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丁天龙未进行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苏万松提供的借条能够证明丁天龙向苏万松借款40万元以及约定借款利息等事实。经审理查明,丁天龙于2015年10月30日签名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苏万松借款40万元,借款约定每月利息为8000元(2%),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审理中,苏万松自认丁天龙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因催讨无着,苏万松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苏万松与丁天龙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丁天龙拖欠苏万松借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苏万松与丁天龙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其可随时催告被告还款,苏万松起诉即视为催告,故其请求丁天龙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苏万松的利息主张本院也予以支持,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丁天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天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苏万松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420元,由被告丁天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洪民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钟越速录员 洪雅玲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