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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中臣与王朝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臣,王朝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693号原告:陈中臣,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生,现居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陈瑞玲,女,系原告之妻,特别授权。被告:王朝福,男,汉族,1970年6月5日生,住长丰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地址:合肥市徽州大道773号。原告陈中臣与被告王朝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中臣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中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杨昌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戴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