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刑更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孟丙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刑更224号罪犯孟丙,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房县人,文盲,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东刑一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孟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追缴赃款29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漏罪,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5日作出(2009)沙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孟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连同原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罚金人民币9000元,责令退赔赃款14566元。罪犯孟丙的刑罚,经本院于2013年1月、2015年3月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孟丙减刑建议,于2017年5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江北监狱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孟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孟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2季度至2016年4季度获得表扬一次、记功三次。同时查明,该犯系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本院公示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孟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孟丙系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未履行财产刑,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丙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3年7月30日止),原判罚金人民币9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红卫审判员 赵 林审判员 刘为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如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