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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徐小鹏、王思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徐小鹏,王思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0号之一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东二路*号**栋**层****号。法定代表人:唐露。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剑秋,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徐小鹏,男,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王思力,女,汉族,1989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小鹏、王思力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5日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小鹏、王思力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小鹏、王思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成都伟创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戈审 判 员  方利敏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旻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