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苗全成与马在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全成,马在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苗全成,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在庆,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苗全成申请执行马在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豫0611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在庆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马在庆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马在庆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611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在庆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窦立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