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苗全成与马在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全成,马在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苗全成,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马在庆,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苗全成申请执行马在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豫0611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在庆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马在庆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马在庆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611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在庆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窦立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