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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衡水宏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郝秀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宏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开发区胜利西路2077号。法定代表人:盖彦海。被执行人郝秀桃,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被执行人内蒙古货通天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包头市昆都仑区哈业脑包村110国道691公里处国维修站。法定代表人:刘建光。被执行人尹忠,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02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秀桃、内蒙古货通天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尹忠在银行的存款184388元或查封被执行人郝秀桃、内蒙古货通天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尹忠相当于184388元的财产(利息以后另计)。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郝秀桃、内蒙古货通天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尹忠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