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易建福与马晓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建福,马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614号申请执行人:易建福,男,汉族,1959年10月23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马晓峰,男,汉族,1963年7月26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在执行易建福与马晓峰、马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为: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易建福医疗费10000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马晓峰赔偿原告易建福医疗费43287.1元(含被告已给付的10000元,待被告给付时予以扣减);三、驳回原告易建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易建福承担700元,被告马晓峰承担59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易建福承担520元,由被告马晓峰承担500元。】。被执行人马晓峰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易建福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406.81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马晓峰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34783.9元及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扣划、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