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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5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贤平、邓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贤平,邓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5执843号申请执行人王贤平,男,1957年8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执行人邓旭,男,1989年8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贤平与被执行人邓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8105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四查,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军审判员 邓方定审判员 陈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彭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