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程忠宗、程速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忠宗,程速辉,程琴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忠宗,男,195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军,福建泰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速辉,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程琴兰,女,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执行程忠宗与程速辉、程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金额32537.83元,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程速辉、程琴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程速辉、程琴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忠宗的债权为22462.17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崔跃民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江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