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雷永杰与张喜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永杰,张喜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2民初530号原告雷永杰,男,198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杨晓,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喜成,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尹先锋,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雷永杰与被告张喜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跟着被告在三门峡一工地上干活,约定每天工资220元。2015年8月3日,原告在干活中从六楼楼顶架子上摔下,造成骨折受伤住院。原告花费的医疗费被告已经支付完毕。经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期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抚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0569.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2017)被告张喜成赔偿原告雷永杰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当庭支付5000元,下余10000元于1017年6月30日之前支付完毕。(2017)其它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253元,减半收取626.5元,由原告雷永杰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董小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