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邵莲与吴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莲,吴满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295号原告:邵莲,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吴满生,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邵莲与被告吴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邵莲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邵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霞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