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2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邵莲与吴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莲,吴满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295号原告:邵莲,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吴满生,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邵莲与被告吴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邵莲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邵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童霞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