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运城市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运城市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859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被告:运城市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猗县府西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武东,系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运城市建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刘 霞人民陪审员 刘 迪人民陪审员 耿小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