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守有、郝胜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守有,郝胜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19-3号申请执行人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浚县城镇黄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文献,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雷守有,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卫贤镇前屯村。被执行人郝胜福,男,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小河镇。申请执行人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雷守有、郝胜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雷守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99852.58元;二、被告郝胜福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郝胜福389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3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魏家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