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民终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河县泗洲宾馆、沈建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河县泗洲宾馆,沈建彬,牛有劲,王进友,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河县泗洲宾馆。住所地:唐河县滨河街道建设中路。法定代表人:常文来,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建彬,男,生于1968年8月1日,汉族,住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有劲,男,生于1950年4月21日,汉族,住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进友,男,生于1964年11月19日,汉族,干部,住唐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行。住所地:唐河县建设西路泗洲大厦楼下。负责人:唐新玲,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康,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该行工作人员。上诉人唐河县泗洲宾馆因与被上诉人沈建彬、牛有劲、王进友、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8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唐河县泗洲宾馆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河县泗洲宾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8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唐河县泗洲宾馆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唐河县泗洲宾馆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唐河县泗洲宾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孙建章审判员  姜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松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