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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与吕忠仁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吕忠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481号申请人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龙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艳波,女,1963年12月12日生,汉族,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浑江分局职员,住浑江区红旗街红六委六组。被执行人吕忠仁,男,1955年1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通沟街通沟村二社。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白山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吕忠仁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撤回对(2017)吉0602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夏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