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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赵云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赵云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293-1号复议申请人:侯宇坤,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委托代理人:赵春先,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吴敬梓路788号。法定代表人:谢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彬,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鑫兴建材城C区196号。经营者:侯宇坤,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被告:赵云风,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侯宇坤、赵云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皖1124民初129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侯宇坤不服,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侯宇坤复议称,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虽然与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协议,但协议并未履行。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侯宇坤也未收到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货物,因此,侯宇坤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冻结侯宇坤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缺乏事实依据,显属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申请撤销(2017)皖1124民初129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管城区欧波管材经营部签订经销协议后,该经营部在承诺函、对账纪要上均加盖经营部印章,经营部的经营者系侯宇坤。本案中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请侯宇坤等支付货款2115574.3元及银行利息。并申请保全侯宇坤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故本院裁定予以保全,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宇坤的复议请求。审判员  许程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汤广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