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民初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苗吉胜与杜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吉胜,杜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133号之一原告:苗吉胜,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杜萍,女,汉族,1980年12月12日,无职业,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苗吉胜与被告杜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吉胜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吉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苗吉胜负担。审 判 长 曹 霞审 判 员 刘大为人民陪审员 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炜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