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03民初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苗吉胜与杜萍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吉胜,杜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3民初133号之一原告:苗吉胜,男,汉族,1972年2月14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被告:杜萍,女,汉族,1980年12月12日,无职业,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苗吉胜与被告杜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吉胜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吉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苗吉胜负担。审 判 长  曹 霞审 判 员  刘大为人民陪审员  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炜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