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01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梁国亮与魏义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亮,魏义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883号原告:梁国亮,男,汉族,1970年7月7日出生,现住:吐鲁番市。被告:魏义团,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江苏省睢宁县人,装修工人,现(租)住:吐鲁番市高昌区。原告梁国亮与被告魏义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2017年6月5日,原告梁国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国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梁国亮负担。审判员 于巧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天成 来源:百度搜索“”